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

檢舉烏賊車

98年1月1日起實施檢舉烏賊車獎勵300元新措施

為了鼓勵民眾檢舉烏賊車時踴躍檢附照片並鼓勵專業檢舉人,本署於97年7月23日修訂「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」,其中第7條修正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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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條
經人民檢舉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,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、獎章、獎品、獎狀、錦旗、獎牌等獎項。二人以上先後不同日檢舉同一案件或同一日舉發同一案件,僅獎勵最先檢舉者。

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,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300元:
一、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,檢附3張以上不同距離拍攝之照片,
且每張照片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車號、背景及排煙污
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。
二、前款佐證照片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據以評定確能顯示被檢舉
車輛有污染之虞者。
三、檢舉人留下身分證統一號碼者。

前項規定,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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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自明(98)年1月1日起,若民眾於發現日(須於98.1.1之後)起30日內提出檢舉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發放獎勵金之資格,可領取300元獎勵金,歡迎民眾踴躍提供符合條件之照片,既可減少烏賊車行駛於道路上之情形,也有機會獲得獎勵金每案300元,與本署共同為創造更清新的空氣品質而努力。

2008/12/30

依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,檢舉烏賊車有機會獲得獎品,請踴躍參加!

檢舉及獎勵辦法(92.10.1新修訂,92.10.1所受理之案件適用):

第 七 條

經人民檢舉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,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、獎章、獎品、獎狀、錦旗、獎牌等獎項。
二人以上先後不同日檢舉同一案件或同一日舉發同一案件,僅獎勵最先檢舉者。
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,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:
一、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,檢附三張以上不同距離拍攝之照片,且每張照片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車號、背景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。
二、前款佐證照片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據以評定確能顯示被檢舉車輛有污染之虞者。
三、檢舉人留下身分證統一號碼者。
前項規定,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第 八 條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核發,應每季核發乙次。

第 九 條

中央主管機關對所有參與檢舉之人民,得每年舉辦抽獎活動,以鼓勵人民參與檢舉

※ 97年度抽獎執行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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